當前,建筑垃圾是城市固體廢物中較難處理的一種垃圾,數量大且集中。經預測,"十四五”期間北京市建筑垃圾年產生量將達到1.3億噸以上。
建筑垃圾包括具備直接利用的開槽土方、砂石,以及需要處置再加工的工程垃圾、拆除垃圾,需要篩分處置的裝修垃圾,每種垃圾成分不一樣、處置方式也不一樣,但都具備較高利用價值。有必要對建筑垃圾實施分類處置,進一步提高利用效率。
為進一步推動北京市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,近日,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10部門聯合印發(fā)了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提出全面鼓勵裝配式建筑,積極推廣鋼結構裝配式住宅,以及工廠化預制、裝配化施工、信息化管理建造模式,最大程度減少建筑垃圾產生。
按照《意見》,北京市將按照資源類和處置類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利用或處置。資源類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、工程泥漿,由生產者單位按“市場主導、適當調控”原則實施利用;處置類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垃圾、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,要求生產者承擔處置費用,鼓勵實施就地處置,無法就地處置的應按照就近原則選擇資源化處置設施進行處置。嚴禁將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。
針對各類建筑垃圾的處置方式,《意見》指出:
工程渣土實施直接利用,優(yōu)先用于土地復墾、土壤改良、綠化造景和礦坑修復等生態(tài)建設修復工程,開槽砂石經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場加工為再生砂石料后,方可使用;
工程泥漿采取就地資源化處置方式實施處理,無法就地處置的,經曬干后與工程渣土協同利用;
工程垃圾中的金屬類棄料直接回用工程,無機非金屬類棄料進行資源化處置加工為再生建材;
拆除垃圾鼓勵設置臨時性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進行處置;
裝修垃圾產生者委托他人處置的裝修垃圾,應承擔等處置費用。受托單位可根據實際,明碼標價采取"按袋”、"按車”或“按重量”等方式收取產生者費用。
在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方面,《意見》提出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。
將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細化調整為就地處置設施、臨時處置設施、固定處置設施,各類設施設置及運行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標準要求。鼓勵具備條件的施工單位,在工程紅線內建設建筑垃圾篩分、破碎生產線,對建筑垃圾實施就地處置,竣工前應將處置設施拆除并恢復原狀。
除核心區(qū)外,每個區(qū)應具備不少于2-3處固定(或臨時)處置設施。臨時處置設施用地應取得區(qū)規(guī)劃自然資源部門同意,揚塵防控措施應符合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保護要求;具備條件的按照《北京市城鄉(xiāng)規(guī)劃條例》要求辦理相關規(guī)劃手續(xù),設置期限宜不超過3-5年;固定處置設施建設應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(guī)劃,設施應取得規(guī)劃和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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